社会合作处首问负责制

发布人:曹莉勤  发布时间:2020-05-07   动态浏览次数:695

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工作作风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,增强责任意识,树立文明形象,体现我处为全校师生员工、社会各界服务的宗旨,结合本部门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    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师生、校友或来访人向部门有关处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,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、负责解答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。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工作中首个接待服务对象来电、来访或来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。

    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

  (一)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应及时给予办理。
  (二)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而不属于自己职责的,应主动联系相关工作人员。若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不上或暂不在岗位,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逐一登记,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。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,帮助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。如遇重要或紧急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请示有关主管领导,并及时给服务对象反馈。
  (三)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,必要时可主动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。
  (四)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,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。
     第三条  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,应热情大方、文明礼貌,使用文明用语。要为服务对象着想,不得冷漠待人,不得推诿扯皮。要充分体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、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。接待来访务必杜绝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话难听、事难办”现象;凡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一律不准以“不知道”、“不清楚”、“不归我管”、“我还有事”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;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不知情由的服务对象,首问责任人要坚持原则,耐心说明,作好疏导解释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   下列行为违反首问责任制:
  (一)应当明确告知而没有告知其有关事项的;
  (二)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,语言粗俗或有意怠慢的;
  (三)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;
  (四)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;
  (五)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,不负责任的;
  (六)因首问责任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;
  (七)其它有损学校形象,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。